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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安化县平口镇人民政府与戴重圣、周君华、饶玉松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平口镇人民政府,戴重圣,周君华,饶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平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化县平口镇。法定代表人王进军,镇长。委托代理人文武,男,清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戴重圣,男,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居民,现住安化县平口镇。被执行人周君华,男,汉族,安化县人,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化县平口镇。被执行人饶玉松,男,汉族,安化县人,公务员,大专文化,住安化县平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平口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戴重圣、周君华、饶玉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戴重圣、周君华、饶玉松应按照本院(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平口镇人民政府已垫付的医疗费及已支付的利息共计65007.51元,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1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海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