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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莫斌与赵一鸣、赵园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斌,赵一鸣,赵园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58号原告莫斌。委托代理人张蕾,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一鸣。被告赵园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斌与被告赵一鸣、赵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斌负担。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