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莫斌与赵一鸣、赵园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斌,赵一鸣,赵园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58号原告莫斌。委托代理人张蕾,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一鸣。被告赵园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斌与被告赵一鸣、赵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斌负担。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