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金XX申请确认外国离婚裁判文书民事裁定书-64金爱花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64号申请人:金XX,女,1965年11月25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金爱玉,女,1962年2月17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2014年1月13日,申请人金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全州地方法院群山支院益山市法院对当事人李XX与金XX协议离婚意愿确认申请一案,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第519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上述当事人之间根据真实意思表示已达成协议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全州地方法院群山支院益山市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3第519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全州地方法院群山支院益山市法院2013第519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吴京春审判员 吴国生审判员 陈立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全裕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