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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二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冀州市爱春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慧能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爱春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慧能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二初字第1223号原告:冀州市爱春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爱春,经理。委托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慧能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春营,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爱春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慧能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爱春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350元由原告冀州市爱春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春密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