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互通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易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互通电信器材有限公司,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易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成都互通电信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华,职务不详。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沛,职务不详。被告四川省易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正东,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徐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互通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易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互通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互通电信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互通电信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易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成都互通电信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林志祥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