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游执查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翠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育,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游执查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张翠育,男,生于1954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科教创业园区大包梁新村1组。被执行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绵阳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三十一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罗彩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游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242367.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世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丽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