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王辉诉被告(反诉原告)陈仲一加工承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陈仲一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309号原告(反诉被告)王辉。被告(反诉原告)陈仲一。原告(反诉被告)王辉诉被告(反诉原告)陈仲一加工承揽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诉讼来院,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反诉。经审查,与被告(反诉原告)陈仲一形成加工承揽合同的相对方系原告(反诉被告)王辉的丈夫韦武,而并非王辉本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辉的起诉;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一反诉诉讼请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宇宁审 判 员  吴彦华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