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刑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319李亚珊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亚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刑执字第319号罪犯李亚珊,男,1974年6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0)衡蒸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亚珊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四年一月十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假释建议书称,罪犯李亚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李亚珊予以假释。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李亚珊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李亚珊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亚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亚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马 斌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临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