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商初字第07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建湖县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楚、淮安市金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爱楚,淮安市金之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758号原告建湖县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镇人民北路里下河大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杨广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兆芹,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楚,男,汉族,居民。被告淮安市金之机械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台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爱楚,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楚、淮安市金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9元,减半收取1359.5元,由原告建湖县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夏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金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