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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商初字第07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建湖县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楚、淮安市金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爱楚,淮安市金之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758号原告建湖县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镇人民北路里下河大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杨广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兆芹,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楚,男,汉族,居民。被告淮安市金之机械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台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爱楚,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楚、淮安市金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9元,减半收取1359.5元,由原告建湖县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夏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金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