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普。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