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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孙某甲、杨某与孙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杨某,孙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孙某甲。原告杨某。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杨某诉被告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杨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孙某甲、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素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