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催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合肥迪联贸易有限公司、合肥标榜电子营销咨询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14-3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迪联贸易有限公司,合肥标榜电子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催字第00031号申请人:合肥迪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跃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崇,男,汉族。申报人:合肥标榜电子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旎,经理。申请人合肥迪联贸易有限公司因号码为(30400051)21752122,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11月27日,出票行华夏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安徽应流集团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鑫瑞德商贸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合肥标榜电子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由申请人合肥迪联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于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