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傅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傅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0054号原告:万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傅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丁中林,无为县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傅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益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被告傅某甲及委托代理人丁中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都在上海打工,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12日领证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相处较少,在性格上也互不了解,只是表面相互感觉还好,婚后发现双方并无感情,且被告在家任何事情都听从父母,如今被告父母又对原告恶言恶语,漠不关心,处处看不惯,而被告也对原告不断指责、恶语中伤。原告于2013年4月份(农历二月初八)开始与被告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到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傅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傅某甲在庭审中辩称:一、不同意离婚,因为原告与被告父母有矛盾,但是与被告本人并无矛盾,夫妻感情并没破裂;二、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应返还给被告22.6万元,且被告已经提出诉讼保全;3、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22.6万元。万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手机信息,证明被告对原告不尊重,被告也愿意离婚的事实;二、结婚证原件两份,证明原、被告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万某某提供的证据,傅某甲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因为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对证据二无异议。傅某甲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合法的身份关系和诉讼主体资格,且原被告家庭人口状况,以及双方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二、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婚前给付原告22.6万元的事实,且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事实;三、汇款凭证原件一组,证明被告在2012年1月9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18万元给原告的客观事实;四、尚礼社区居委会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事实。对傅某甲提供的证据,万某某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三、四均无异议,但是戒指在被告处,而手镯一只在原告处,项链一条不记得放哪了,另外在汇款18万中被告父亲从中拿走了1万元。对于当事人各自提供的、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1月12日领证结婚,婚后双方于2012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儿傅某乙,被告在结婚之前给予原告款项共计22.6万元,另外被告从款项中拿走了1万元,结婚时手镯一只在原告处,戒指在被告处,项链一条双方均不知放在何处。原告于2013年农历二月初八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傅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对于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万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而诉求离婚,但是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又因原、被告的女儿傅某乙年龄才一周多岁,双方应共同照顾好女儿,故对万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万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代理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辉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