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张邦柳与贾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邦柳,贾少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张邦柳,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贾少明,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邦柳诉被告贾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邦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春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