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荣满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满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贺八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荣满。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贺八检刑诉(2013)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荣满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谢明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荣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邱某甲因欠黄某某人民币4000元,黄某某叫刘某甲(已判刑)帮其向邱某甲讨要欠款。2012年12月5日13时许,刘某甲得知邱某甲从贺街镇沿二级路去八步,便召集被告人刘荣满及刘某乙、刘某丙(均已判刑)等人一起在鹅塘路段拦截邱某甲,并将邱某甲带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鹅塘镇鹅塘村刘某甲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并要求邱某甲打电话联系筹钱归还欠款。当晚7时许,刘荣满、刘某甲等人见邱某甲未能归还欠款,便对邱某甲进行了殴打并将邱某甲的手机摔烂。后邱某甲与其家人联系并筹到了钱,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于当晚11时许押着邱某甲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门前,拿到钱后将邱某甲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荣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邱某甲的报案陈述,证人梁某某、刘某丁、邱某乙的证言,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贺州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借条,被告人刘荣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荣满为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且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荣满犯非法拘禁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荣满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荣满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荣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懂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