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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张连兴与承德县三沟镇甲皮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兴,承德县三沟镇甲皮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5号原告张连兴。被告承德县三���镇甲皮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守权,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已经和解,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宝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