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彭钢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初字第0007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38岁,1975年5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7年因打架斗殴被公安碑林分局治安拘留15日;2001年3月因吸毒、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6月27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又二个月;2007年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4月17日释放。2013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新检刑诉(2013)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某伙同石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至西安市西站路中段小祥货运部门前,石某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微型面包车门撬开,盗窃车上存放的奇瑞车主气囊2个,副气囊1个,奇瑞空调控制板2个,奇瑞暖风水箱3个,离合器盖总成29个,离合器从动盘总成18个,雨刮喷水马达(别克君威专用)49个,转向助力叶片泵12个。以上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60元。后二人将盗窃的赃物藏匿在石某某租住房内。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于2013年6月9日凌晨4时许,伙同石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至本市西站路中段“小祥货运部”门前,石某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微型面包车门撬开后,二人盗窃车上存放的奇瑞车主气囊2个,副气囊1个,奇瑞空调控制板2个,奇瑞暖风水箱3个,离合器盖总成29个,离合器从动盘总成18个,雨刮喷水马达(别克君威专用)49个,转向助力叶片泵12个,以上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60元。后二人将盗窃的赃物藏匿在石某某租住房内。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查获作案工具起子一把随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3年6月份的一天,在西安市莲湖区西站路中段,他的一箱汽车配件被小偷从货运面包车上偷了。他那一箱汽车配件是雨刮器喷水马达(别克君威)49个,价值5390元。2、被害人潘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3年6月8日晚22时许,他将货运面包车停靠在西安市莲湖区西站路玉林汽配城路北,门窗都锁好了,第二天他打开车门后发现他车上的货物被盗了,被盗汽车配件是奇瑞车主气囊2个,副气囊1个,奇瑞空调控制板2个,奇瑞暖风水箱3个,离合器盖总成29个,离合器从动盘总成18个,雨刮喷水马达(别克君威专用)49个,转向助力叶片泵1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5260元。“别克君威”专用的雨刮器喷水马达49个是他的客户陈某在他这订购的。3、同案石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6月8日中午彭某来了,我们吸完烟(吸完毒),下午我们说没钱了,得想办法弄钱,然后我就说借个车出去转一转,没有说具体咋弄,也没有目标。我说晚上3、4点出去,彭某说行。我就借了个车,到了晚上2-3点钟,我开车拉着彭某,转到玉祥门西站路时我发现路边停着一辆车,我把车停下来,去看了看,发现里面有货物,我就走到我的车旁边给彭某说,彭某也下车一起过去通过车玻璃看了一下,我就用起子把车门打开,见货物都用纸箱子装着,因我有病,一个人搬不动,主要是彭某搬,共搬了5箱,随即我们就开车走了。事后怎么分钱我们没说,只是想卖了就抽烟。以上供述全部属实,事情已经到这种地步了,我没必要说谎,我说过的话我负责,愿承担法律责任。4、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7月24日18时许,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解放门派出所民警在新城区东八路和尚俭路十字南侧东大院巷子里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胳膊上有几个针眼,怀疑其系吸毒人员,遂对其进行盘问,该男子自称叫石某某。当民警带石某某到其租住房后,发现有大量汽车配件的货物,箱子外写着收货人的联系方式,民警当即与包装上的联系人陈某电话联系,确认该货物系被盗物品,石某某看事情败露,随即供述和指认在东大院6号门外南侧不远处蹲着的彭某一起在西安市西站路盗窃的犯罪事实。民警随即将彭某抓获,经询问,彭某对其伙同石某某在西安市西站路小祥货运部门口盗窃车内汽车配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公安机关的查获记录和照片、清点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领条、情况说明证明,被盗赃物奇瑞车主气囊2个,副气囊1个,奇瑞空调控制板2个,奇瑞暖风水箱3个,离合器盖总成29个,离合器从动盘总成18个,雨刮喷水马达(别克君威专用)49个,转向助力叶片泵12个,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6、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1)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执法程序合法,无刑讯逼供、诱供问题。被告人彭某、同案犯石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为自己供述并本人签字确认。且在指认作案现场时,被告人彭某、同案犯石某某未出现其他任何病症,羁押前均对其身体进行了体检,符合收监条件。7、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2),证明西安市西站路小祥货运部门口没有监控设备,现场指认系被告人彭某、同案犯石某某带领公安人员做的现场指认。8、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城价鉴字(2013)26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60元。9、作案工具起子一把证明,被告人彭某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情况。10、本院(2007)新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西劳教(2005)1164号劳教决定书、陕西省渭南监狱(2010)释字第60号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彭某的前科状况。11、被告人彭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彭某伙同石某某作案现场情况。12、被告人彭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6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石某某对他说出去弄点钱,然后石某某就开了一辆面包车带着他从西安市新城区尚俭路和东八路什字南侧石某某住的地方出发,到了西站路西边向东行至中段时,石某某看见路边一辆面包车后停了车,石某某下车走到那辆面包车跟前打开面包车门,石某某叫他一起从那辆车上搬汽车配件,搬了六箱,然后石某某开车带着他到石某某住的地方,他们一起将这些偷来的汽车配件搬到石某某租住的房子里。2013年7月24日18时许,他走到石某某租住房门口时,因石某某被民警盘问,后来他也被民警盘问,然后就被带到解放门派出所了。他在第一次开庭时翻供是因为他看石某某都放了,他想把以前说的能推翻就推翻,想逃脱法律的制裁,抱有侥幸心理,他知道错了。他当天(2013年6月9日)确实参与了盗窃,公安机关也没有刑讯逼供和诱供,希望能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所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系累犯,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唯其能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查获作案工具起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宝霞人民陪审员  成 放人民陪审员  王文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