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终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吴建丰与曾永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永利,吴建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永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丰。委托代理人:张意国,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曾永利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曾永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永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曾永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宗波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郑文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志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