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与金成姬、朴成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金成姬,朴成振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友,经理。委托代理人邰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金成姬,女,朝鲜族。被告朴成振,男,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成姬、朴成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恩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