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商初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于海强与张可新、孙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强,张可新,孙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保字第12号申请人于海强,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可新,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孙明强,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申请人于海强与被申请人张可新、孙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可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安固街支行开户的个人结算帐户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可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安固街支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账号为602610064200××××××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桂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