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裘亚惠与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曾康伟,曾景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亚惠,深圳市伟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康伟,曾景超,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83-2号原告裘亚惠,女,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吕永芬,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伟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深南大道与前海路东南角海岸时代公寓东座1712,组织机构代码664159671。法定代表人曾康伟,系公司执行(常务)董事。被告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鉴江开发区大桥下三合口(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6330812-9。法定代表人曾康伟。被告深圳市伟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和被告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秦亚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伟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和被告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阚萍,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石厦村众孚大厦幸福阁16A,组织机构代码793896213。法定代表人曾康伟,系公司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冉秋林,男,土家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公司法务。被告曾康伟,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被告曾景超,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被告曾康伟和被告曾景超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颖,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A座裙楼A302B,组织机构代码68943900-4。法定代表人舒曼,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丽星,女,汉族,1988年6月8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裘亚惠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亚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730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338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 朝 晖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恽文佼(代)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