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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黄雪丽诉卓德建离婚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丽,卓德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黄雪丽,女。被告卓德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雪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怀林审 判 员  滕振华人民陪审员  王章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西有关法律规定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