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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官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治钢,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陶正国,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官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以有利于婚生小孩上官某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官某某以有利于婚生小孩上官某某的健康成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