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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5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3月5日生,汉族,工人,住德惠市。被告闫某某,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返还原告1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