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姜氏波欣贸易有限公司与冯春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姜氏波欣贸易有限公司,冯春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姜氏波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詹秀华。被告:冯春莉。委托代理人:张建勇。委托代理人:刘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姜氏波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春莉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姜氏波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3.51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相里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