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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九保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贵州中建锌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中建锌业有限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九保初字第88号原告贵州中建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杰。委托代理人杨竞宇、黄兴旺。被告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联模。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中建锌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中建锌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中建锌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中建锌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沈澄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