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李碧霞与何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碧霞,何珠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40号原告李碧霞,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被告何珠英,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碧霞与被告何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碧霞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碧霞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以被告已退还租赁保证金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碧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碧霞负担。审��员傅建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