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河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孙树强与临沂安泰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强,临沂安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孙树强,男。被执行人临沂安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刘店子村。法定代表人袁寿堂,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东劳裁字第117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安泰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7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德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