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刑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李江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江贵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刑执字第29号罪犯李江贵,男,生于1968年4月9日,汉族,甘肃省西和县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江贵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按时完成任务,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记功表扬奖励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江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江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卫 红审 判 员 汪 文代理审判员 ���青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芳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