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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与任立军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任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宝新园负责人王俏,行长。被执行人任立军,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申请执行任立军、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4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任立军偿还欠款73947.30元(不含利息),要求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中,我院查询被执行人任立军、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亦不能提供任立军、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任立军、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民初字第14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发现被执行人任立军、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春审 判 员  刘 昊助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