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湖北一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吴炎霞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一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炎霞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10号原告:湖北一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吴炎霞原告湖北一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炎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一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一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一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75元减半收取1337.5元,由原告湖北一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