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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刑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储永超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储永超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110号罪犯储永超。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慈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储永超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储永超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文体活动。2010年9月因参加合唱获奖励分0.5分。2010年10月及2012年11月因参加队列比赛获共奖励分1.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改造质量评估评为B等次。考核截止到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145.5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储永超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储永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储永超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力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