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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凤云,陈力,陈英,陈凤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江凤云,女,193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康平街2号85栋2门108号,身份证号220103193501060220。委托代理人葛再影,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怀超,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大连市银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大连市西港市白去新村97号楼3门6楼2号。被告陈力,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妇幼保健院院长,现住长春市朝阳区东中华路16号,身份证号220102195504020219。被告陈英,女,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南湖宾馆退休职工,现住长春市西广场南6号,身份证号220103195712250429。委托代理人张永锋,吉林鑫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凤,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苑宾馆工人,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文庭雅苑34栋4门508室,身份证号220103196511210222。委托代理人张永锋,吉林鑫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凤云诉被告陈力、陈英、陈凤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凤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 君代理审判员  张宝华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