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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执假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马正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正达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假字第50号罪犯马正达,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静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马正达犯聚众斗殴罪,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4年1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正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正达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马正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正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文艳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