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张民初字第6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郭某诉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635-2号原告郭某,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洪卫,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某,女,199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韩召启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