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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执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万龙与被告德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龙,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执保字第6号原告:赵万龙,男,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山东省齐河县城齐鲁大街219号。法定代表人:王瑞恭,董事长。本院受理赵万龙与被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万龙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绵阳火车站支行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方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