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芦刚与曹增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刚,曹增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芦刚,男,汉族。被告:曹增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刚诉被告曹增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月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