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汪玉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生,金湖远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1506号申请执行人汪玉生。被执行人金湖远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远洋。汪玉生与金湖远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金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湖远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汪玉生工程款91000元。判决生效并至期后,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金湖远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金湖远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1284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永军执行员 房春生执行员 王德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月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