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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洪强与翟晓亮、蔡公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强,翟晓亮,蔡公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王洪强。被告翟晓亮。被告蔡公美。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光谷街。法定代表人赵金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强与被告翟晓亮、蔡公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强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王洪强负担。审判员  张黎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