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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3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甲、王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郭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357-1号原告王某甲,学龄前儿童,现住遵化市。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王某甲母亲,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王丽红,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甲,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某乙,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某丙,农民,现住遵化市。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向东,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郭某,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徐向东,遵化市城关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1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葛志国审 判 员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孙申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