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庆民二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大庆市广朋阀业有限公司、曹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市广朋阀业有限公司,曹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庆民二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广朋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去电业村。法定代表人王广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靖婷,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占,男,汉族。上诉人大庆市广朋阀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9月20日,被告曹占在原告大庆市广朋阀业有限公司担任司机职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2年12月20日,被告曹占受原告指派驾驶车辆区采油五厂作业大队安装自动罐口液压缸,张三海在焊接时,罐发生爆炸,致使被告与张三海受伤。2013年5月9日,被告曹占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让劳仲字第(2013)第33号裁决书,认定2012年9月20日至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裁决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对劳动关系始于2012年9月20日没有异议。原告主张因被告的严重失职已于2012年9月28日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主张对此并不知情,原告也无证据证实被告知晓此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且公司员工张三海证实同年12月20日被告仍手原告指派进行工作,故原告主张与被告已解除劳动合同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有其他劳动者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依法认定2012年9月20日至2012年12月20日期间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大庆市广朋阀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2年9月20日至2012年12月20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后,原审原告大庆市广朋阀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大庆市广朋阀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受伤并非是在从事我单位指派的工作时受伤,而是从楼梯台阶跌落。一审法院根据油田总医院的最终证明认定被上诉人曹占受伤的原因是错误的;二、证人张三海是本次事故的另一受害人,正与上诉人协商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问题,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供关于大庆广朋阀业有限公司对水罐车自动加排系统售后维修时出现闪爆情况的说明一份,欲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12月20日下午被上诉人是受单位指派同班长李明、同事张三海一起去作业大队工作,在此工作过程中受伤。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证据只表明当天事故发生时有两名维修工人受伤,并没有指明曹占在此事故中受伤。该份证据说明两名受伤人员是120急救车送到油田总医院的,而在一审中,证人张三海称其不是用120急救车送到医院的,被上诉人与其一审中提供的证人的证言矛盾,请求法院酌情裁量。本院认为,该份说明能够与大庆油田总医院的住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相互印证,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予以综合认定。除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在一、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是从楼梯台阶跌落受伤,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是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张三海的证言予以综合认定的,而不是以证人张三海的证言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大庆市广朋阀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边 坤审 判 员  刘振影代理审判员  赵丹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继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