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史改枝、刘景艳、贾傲钧与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武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改枝,刘景艳,贾傲钧,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武洪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史改枝,女,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景艳,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贾傲钧,男,200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成,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洪军,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改枝、刘景艳、贾傲钧与被告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武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史改枝、刘景艳、贾傲钧于2014年1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改枝、刘景艳、贾傲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庆审 判 员 彭云欣人民陪审员 王文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