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玉军与庞小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军,庞小禾,保定华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2216号原告赵玉军,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庆芳,女。被告庞小禾,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被告保定华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开发区华建路198号。负责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志革,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迎宾北侧北路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军与被告庞小禾、保定华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兴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军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隗爱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