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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林桂东与林喜前、林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桂东,林喜前,林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桂东,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喜前,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林建平,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林桂东因与被上诉人林喜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桂东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桂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艳芬代理审判员  汪 霞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