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刘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秀美审 判 员 王海英人民陪审员 常艳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连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