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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北里6-20-2017室。法定代表人司月全,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