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7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张伦冬与杨光虎,刘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伦冬,杨光虎,刘云,周德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7302号原告张伦冬,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何怀东,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虎,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邓小春,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云,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周德辉,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渤海街锦葫路交叉路兴官开发皇城花园写字楼7#2区C号。组织机构代码75911188-1。负责人佟以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远,该公司法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12666号。组织机构代码77496869-9。法定代表人杨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甲兵,该公司项目合同部长。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8号楼。组织机构代16319874-4。法定代表人沈尧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龙,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伦冬诉被告杨光虎、刘云、周德辉、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伦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张伦冬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86元,由张伦冬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海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梅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