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许钧钧与王晓艺、刘永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钧钧,王晓艺,刘永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47号原告许钧钧,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郑聪颖,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艺,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刘永裕,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受理原告许钧钧与被告王晓艺、刘永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晓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王晓艺自2011年11月就一直居住在泉州市北门街破柴巷华侨职校宿舍304室,并没有居住在丰泽区湖斗街134号湖心街3幢302室,且被告刘永裕的户籍及居住地均为鲤城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晓艺的户籍所在地为泉州市丰泽区,其辩解经常居住地在泉州市鲤城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王晓艺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王晓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晓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晓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伟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志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