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李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8日被羁押,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洪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从化市鳌头镇横江村土地X队XX号自己家中,以“三公大吃小”形式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员几人到20多人不等。被告人李某每次抽水渔利300元,共获利900元。2013年9月8日凌晨,从化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0多人、赌资200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列举的以下证据证实,其中有参赌人员徐某添、李某强、李某波、李某光、江某英、李某兴、卢某连、李某荣、李某明、叶某榕、李某根、李某桐、李某沛、李某良、陈某珍、李某成的供述及上述人员辨认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李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过程中亦供认在案。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法庭调查查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且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的上述行为。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缴获的赌资2000元、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赌资2000元、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由从化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晔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萧童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