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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永向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永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070号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在安宜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房桂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梅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沈明袄,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向。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向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松 关注公众号“”